为推动党员直接联系服务群众长效机制、党员干部队伍思想作风建设和自身建设,现制定本制度。
以落实民主集中制为抓手,完善民主科学决策制度,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实行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决策制度。
1.民主决策的形式
重大事项民主决策的主要形式是办公会,以及重要事项公示制度。
2.民主决策的范围
(1)讨论和研究本单位落实学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决定的重要事项的实施方案。
(2)讨论和研究本单位承担的重要工作任务的实施方案以及面向全校发布的工作任务、工作通知等。
(3)讨论和研究本单位的学期工作任务、工作目标及落实措施等。
(4)讨论和研究本单位重大经费开支等事项。
(5)讨论和研究拟推荐的各类先进个人、先进集体等相关事宜。
(6)讨论和研究本单位人员职责分工及外出参加会议、培训等事宜。
(7)有必要提交讨论和研究的其他重大事项。
3.民主决策的原则
(1)由行政主要负责人主持。
(2)议题内容由会议主持人提出或指定专人汇报。决策议题应逐项汇报、讨论,一事一议,事事有结论。
(3)认真落实民主集中制。讨论问题时充分发扬民主,畅所欲言,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和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会议主持人应综合讨论情况,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并作出相应的决定。对少数意见,应当慎重考虑;对问题的看法或意见差距较大时,应暂缓做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或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或将其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汇报,请求裁决,但必须议而有决,决而必行。
(4)对于重要事项以及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均须在本单位职工中予以公示。公示期内,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申诉,也可以直接向学院纪检部门申诉。凡实名申诉的,受理者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核实意见。